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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政府干预自由经济案的争议

2000-01-0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郭光

最近,德国最大建筑公司之一的霍尔兹曼公司,由于突然发现帐面上有24亿马克的亏损,造成资不抵债,而不得不向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提出破产申请。公司的破产将不仅使该公司28500职工失业,而且将导致其在德国的供应商所属的大批职工失去工作。德国各界忧心忡忡。在此种情况下,号称工业政治家的德国总理施罗德于1999年11月24日与霍尔兹曼的银行债权人进行了会谈。经过总理的干预,银行债权人同意为霍尔兹曼公司提供43亿马克的贷款,帮助霍尔兹曼公司重整旗鼓。

施罗德的举动引起强烈反响

施罗德的拯救行为引起了德国中小建筑企业的强烈不满。自1995年至今,当德国2800个中小建筑企业倒闭,40000名建筑职工失业时,没有任何政治家出面帮助他们,这使中小企业感到不平等。德国中小企业协会主席认为,施罗德的做法完全是以前东德计划经济的行为,并警告德国将会出现一个国有经济。

德国建筑协会认为,霍尔兹曼公司职工放弃年薪6%,无偿加时工作,违反了工资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。欧盟官员警告说,只有经欧盟批准后,德国才能具体实施国家帮助霍尔兹曼公司的行为;否则这种挽救行为是无效的,并将会受到欧盟的惩罚。

霍尔兹曼公司能不能通过政府的帮助,通过获得银行的贷款重新焕发生机,我们将拭目以待。

本案对我国企业改革及立法实践的启示

首先,通过债权人和企业的合作是避免企业倒闭、建立良好企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机制。但是,任何造成企业亏损的行为,或直接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,必将收到市场经济的无情惩罚。据最新报道,法兰克福检察官已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展开了侦查,以确认造成企业亏损24亿马克的责任。

其次,政府的干预应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,以免违反公司法、劳动法等相关法律,避免政府对经济的随意干预,并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。目前我国应从立法上考虑如何通过债转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对债转股时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及如何保护劳动者利益等问题,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

(《国际商报》1.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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